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丁士启,在中国黄金报社举办的主题为“收官·开局”的全国两会“云”对话活动中表示,现有矿业企业包袱比较重,权益金制度实际上增加矿业企业的负担,拟进入的矿业企业基本上都因担心负担过重信心大失。以下是丁士启在全国两会“云”对话活动中的讲话摘编。
这次全国两会,我提出了关于尽快终止《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同时按照新的矿产资源法,尽快制定《矿产资源权益金征收管理条例》的建议。35号文的出台,初衷是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但是,由于出台时,对有关问题研究不透,未能听取或吸取相关行业及专业方面意见、建议,制定的相关办法过于简单,实施后引起一系列问题,造成现有矿业企业包袱比较重。权益金制度实际上增加矿业企业的负担,拟进入的矿业企业基本上都因担心负担过重信心大失。
第一,35号文由两部门制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没有修改、矿业权出让收益没有写入法律条款之中的情况下,仅凭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7〕29号),便由国务院所属两个部门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相关规定,位阶太低,属越权立法。
第二,35号文不符合矿业实际,导致执行混乱。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需要对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计算、评估、权衡富矿和贫矿等情况进行统筹,对征收管理政策的制定,应精准施策。同时,35号文过度授权,基准价、基准率、一次性缴纳标准、首次缴纳比例、分期缴纳年限等,由省级财政部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制定。这导致各地做法极其混乱,各地制定的基准价标准不一、悬殊巨大。
第三,35号文只是片面规定矿业权内若新增储量及新增开采矿种需要继续征收出让收益,但对矿业权内发现的储量减少、投资损失等问题未作任何补偿规定,扼杀了矿业权人的探矿和采矿积极性,不利于矿山企业可持续发展。
这些问题,带来了非常多的负面影响,也严重制约了矿业的发展,违背了立法立规的初衷。所以,我建议取消35号文,由国务院制定《矿产资源权益金征收管理条例》,国家可按照行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相关的法律体系,促进企业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国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