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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窗法语》读书摘录:关于法律的几个知识点

2020-06-15 来源:未知 编辑::ldh 阅读

我们不必因为中国历史上没有一种"全法治"而感到自卑,更不必因为有一种"半法治"而感到自豪,但是真要好好想一想哪种更好。

西方人是不是真的像相信人有食欲性欲一样相信人是性本恶的?可能不是。他们通常都知道,"人性恶"和"上帝的存在"一样,是个信仰的问题,完全不是个真理的问题,如果你要探讨人性善或人性恶,就如同探讨"鸡先蛋先"的问题一样,很可能没有结果。除了(圣经》 的影响之外,一般来说,他们还觉得选择一项事物不一定要有个真实的前提,只要是有用,假设一个前提就可以选择了。历史表明他们的想法的确有用。

《西窗法语》读书摘录:关于法律的几个知识点

法治是一个很好的治理社会的手段,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中国人时常认为,法律是一种"恐吓"刺激,对付死不改悔的"没有人性"的人自然不在话下;但同时也都相信大多数人是善的,法律对他们似乎是多余的。另一方面,我们总相信天之外的事情都可以认识,何况人自己的"本质,, ?于是,总要为人性善性恶的问题争得面红耳赤,似乎只有这个问题解决了才能考虑其他问题。所以法治在我们的国家里要么不完善,要么"人治"的影子残存不去。其实,既然我们喜欢上了法治,假设一下人性的不完善或许就是必要的。

我们不必想个"夏娃"出来,只需要想想我们相信过的他人和自己做了哪些不守信用、害人害己之类的事便足够了。

《西窗法语》读书摘录:关于法律的几个知识点

这种世俗法律之上还有更高的法则的观念,在西方的整个文化历史中极为盛行。西方人时常以这种观念为武器,批判现实社会中不完善的法律。他们认为,当世俗法律和更高的法则发生冲突的时候,更有义务去服从后者。这样才能防止世俗社会中有人利用法律造成专制。

当然,也有一些西方人存有忧虑。他们想,国家制定的法律明确清楚,比较好把握,而那些更高法则之类的东西时常很抽象,有时甚至不知所云,所以应以国家的法律为最终标准,否则人世间便会失去明确的行为标准。

《西窗法语》读书摘录:关于法律的几个知识点

在西方人看来,安提戈涅的最后命运是不重要的,她的行为选择的意义才是重要的。人无法摆脱世间命运的安排,但可以选择自己的行为,从而选择自认为更好的法律秩序

大家都说,法律的优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可是,很多人并未意识到这也就是他的缺点。正是因为它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所以遇到特殊情况便无法随机调整;正是因为它具有明确性,不能模棱两可,所以遇到未曾遇见过的情形,便难以灵活处置。而人的智慧就可以随机应变,灵活处断。在上面那个案件中,假设没有法律在旁边,帕克仅用自己的智慧来断案,可能就不存在为难的问题了。如果再加上人的自觉自律,那么在治国上能说人治不如法治吗?

当然,尽管西洋历史出现过人治,有人根据上面所述理由赞同过人治,洋人以及其他许多地方的人们最后还是选择了法治。不过,最后的选择并不表明法律没有了缺陷,也不表明法律完全可以顶替人的智慧的灵活性。其实,法律的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和无法消除的。洋人最终选择法治的理由,恐怕不在于觉得法律的优点胜过人的智慧,而仅仅在于觉得法治比人治要可靠,因为历史时赏说叽人的色觉自律是不恒常的。

《西窗法语》读书摘录:关于法律的几个知识点

政 府也会犯错误,这是不争的事实。无论是中国人还是西方人对此都表现出了"宽宏大量"。当然,大家也都希望找个办法,以使政府少犯错误,或在错了之后能得到纠正。由于对人的基本看法是"充满信心",中国人一般选择"让政府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纠正自己"的办法;而西方人则相反,由于对人的基本看法是"缺乏信心",因而选择了"让旁人教育,让法院纠正"的办法。

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中,政府被认为是除了为公共利益进行管理之丝别无特权。就是在管理中,政府也要遵守自己的承诺。政府是为民众权利而产生的,当然不能随意破坏民众权利。这种有关政府承诺的观念,似乎和东方传统政治文化形成了有趣的对比。东方政府的"回答"时常不存在"承诺"的含义,而只有"赐予"的含义。

总而言之,大多数人的喜恶似乎不能作为个人权利的惟一立法依据。这也许正是同性恋者得以雀跃欢呼的深层基础。

其实,根据当时法律的具体规定,亨宁森夫妇是无法打赢官司的。但是法院似乎有一个观念:法律的目的在于公正,而不在于法律本身,因此,当法律不能实现公正时,公正本身便是超越法律的判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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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观念表达了一个深层的文化心态:法律和正义完全就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当然,这只是西方法律思想中的某一观点或派别,更多的人则是在不断地争论法律和正义是不是一个东西他们一方面希望法律是"神圣"的,"无法非法";另一方面又希望法律可以摆脱价值判断的干扰

因此,今日大多数西方人总觉得法律的特征不在于强制。这样一种看法可能根植于一个信念:法律不是自上而下的,而是自下而上的;它的基础主要在于人们的主动接受,而不是被迫服从。如此看来,法律就的确和民主联系在一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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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正义"是西方法律实践中的一个口头禅在某些特别的情况下,法官就会运用"自然正义"超越法律的规定。自然正义的含义其实在于,不能违反显而易见的公平正义,即使法律的规定再清楚不过时也是如此。人们无法证明某类公平正义是绝对真理,然而通过实践理性可以发现这类公平正义是必须接受的,这就如同必须接受"人类无食品则肯定死亡"说法的正确性一样。西方人有时认为,法律的规定正是由于具有普遍性一般性,总不免会与特殊情况格格不入,而当特殊情况明显不公平时,就应恢复正义的"自然性质"。所以,老瓦伦提尼到头来自然不能赢得官司。

从这个案子开始,英国法院总是讲,凡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法律都要自然而然地予以保护。像父母养育子女,子女照顾父母,夫妻互敬互爱,不得损坏他人物品… … 等等,都是自然而然的、理所当然的事情,法律绝对不能与此相悖。法律有许多理由,"自然而然"这个理由是其中之一甚至是颇为重要的一个。这意味着从自然的事实走向法律的"应当"。

价值判断这东西,有时就是见仁见智。所以,有些西方人相信,必须慎重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便容易导致没有理性没有秩序而只有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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